韩国商标侵权案例判例与赔偿、维权与出海合规全景指南
《韩国商标法》遵循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权经KIPO注册后在韩国全境受保护。2026年修订将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上限从3倍提高至5倍,维权力度显著升级。本文提供韩国商标法中文版核心条款导读,详解Adidas诉Interpark平台案、正官庄包装仿冒案(判赔4.5亿韩元)、大法院2018Da253444里程碑判决等7大典型案例,并给出侵权救济路径、跨境电商高发场景与出海合规避坑指南。所有案例数据均标注出处,供出海企业与法律从业者参考。
《韩国商标法》(韩文:상표법,英文:Trademark Act)是韩国商标注册、确权、使用与维权的根本法律依据,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负责实施,现行版本经多次修订。以下按韩国商标法中文版视角梳理与中国《商标法》存在显著差异的核心条款:
| 条款 | 中文解读 | 实务要点 |
|---|---|---|
| 第3条 注册在先原则 | 商标权授予最先提出注册申请的主体,注册是商标权取得的唯一途径 |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依使用在先获得有限保护;出海必须「商标先行」 |
| 商标权效力条款 | 商标权人对核定商品享有专用使用权,可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 权利边界以核定商品为限,跨类别保护需分别注册 |
| 禁止注册条款 | 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近似、违反公序良俗、含国徽国旗等官方标识的商标不得注册 | 描述性词汇、通用名称、单纯地名易被驳回 |
| 第38条 损害赔偿条款 | 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与推定规则: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合理倍数与法定赔偿并行 | 故意侵权可叠加惩罚性赔偿,2026年上限提至5倍 |
| 视为侵权的行为条款 | 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持有侵权物品等行为均视为侵权 | 翻新改造保留原商标销售也落入「视为侵权」范围 |
| 罚则条款 | 故意侵犯商标权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 侵权人面临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诉双重风险 |
2026年《韩国商标法》修订要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上限从3倍提高至5倍;商标异议期由公告后2个月缩短至30天(2025年修正案,2025年7月22日生效);实质审查周期压缩至6-8个月;放开非居民强制代理要求。维权与合规环境同步趋严。
除法律本体外,实务中还需配套适用:《韩国商标法施行令》与《商标法施行规则》(规定申请文件、程序细节与官费标准);KIPO《商标审查标准》(显著性、近似判断、商品类似判断规则);《商品相似性审查指南》(类似群组与相似性编码);以及2025年生效的尼斯分类第十一版(商品与服务45类)。注册前的分类与检索方法可参考韩国商标分类表与商标查询专页。
依据:《韩国商标法》第3条、第38条、禁止注册条款、罚则条款(KIPO官方文本);《商标法施行令》《商标法施行规则》;WIPO Lex收录英译本在韩国维权并非只有商标法一条路径,实务中通常形成「商标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刑事追诉」的组合拳:
⚠️ 2026年惩罚性赔偿5倍:故意侵犯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上限从3倍提高至5倍,与2024年8月起特许法(专利法)的5倍上限看齐,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整体进入「重罚时代」。恶意侵权者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能被判处数倍于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依据:《韩国商标法》侵权条款与罚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第2条第1款;KIPO《商标法》修订公告(2026年)案件事实:原告Adidas德国(原告A)及其韩国子公司Adidas韩国(原告B)拥有「adidas」注册商标,指定商品为运动服、运动鞋等体育用品。被告Interpark运营网络购物商城「Gmarket」(公开市场模式,平台不直接销售商品,仅作为卖家和买家之间的中介收取佣金)。大量卖家未经许可在平台上销售假冒Adidas商品,原告自2005年前后定期排查并将结果通知被告,要求其采取根本性措施,但被告仅注销了卖家注册账户,未采取其他主动措施。原告遂诉请禁止被告销售所有带「adidas」商标的商品。
审理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公开市场经营者具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应删除已确认侵权商品列表、建立阻断与减少商标侵权的制度、管理销售大量假冒商品卖家的个人信息、配合权利人提供卖家信息等),但驳回原告要求全面禁售、全面预检的禁令请求——理由在于公开市场同时存在正品、平行进口品和二手商品,全面预检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会超出平台保护商标权的一般注意义务范围,并妨碍公开市场的自由交易。
案件启示:①电商平台对商标侵权负有「适当措施」层面的注意义务,但责任有边界,法院不会要求平台对所有商品全面预检;②平台被诉后若已建立投诉响应、删除机制,抗辩空间较大;③对权利人而言,锁定具体卖家、及时发函通知平台并留存记录,是追责平台的关键证据。
依据: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Adidas v. Interpark判决;「案说海外|韩国篇①」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载(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编译)案件事实:「正官庄」是韩国红参行业占有率第一的品牌,其生产商韩国人参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业界排名第三的后发企业:被告销售使用与原告产品相同包装图案、但标注「高丽红参」而非「正官庄」的红参液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及《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第2条第1款第1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理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8年宣判)。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原告注册商标与被告使用标识在圆角四边形图案、上方太极纹样、左右下方人参根、「蝴蝶结」与「KOREAN RED GINSENG」字样、中间「红参」及颜色对比等方面相似,被告标识含有原告注册商标中起标示来源作用的重要要素,整体或隔离观察下外观与概念极其近似,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销毁侵权品,并赔偿与侵权获利相当的4亿5千余万韩元(约280万人民币)。
争议焦点:包装图案组合的显著性认定。被告辩称其商标要部是「正官庄」文字,其余包装要素缺乏显著性、两商标不近似;但法院认定,注册商标中不仅「正官庄」文字,「包装图案各构成部分的结合本身」也是具有显著性的要素,应以整体、隔离观察判断近似性。同时,「高丽」「红参」对红参产品而言仅表示产地与品类,缺乏显著性,一般消费者难以据此区分来源。
案件启示:对「Me-too」仿冒(换商标、抄包装)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法院支持巨额判赔;权利人有必要将整体包装图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实现组合显著性保护。
依据: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8年判决;金·张律师事务所(Kim & Chang)IP Newsletter 2018年12月《「正官庄」包装图案仿冒案被判巨额损害赔偿》案件事实:原告于2014年9月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4年12月获准注册;被告于2015年12月开始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自身注册的在后商标,该在后商标与原告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主张其使用的是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不构成侵权。
审理法院: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2021年3月18日宣判(案件号:2018Da253444)。
判决结果:韩国大法院作出里程碑式判决——使用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在后注册商标,同样构成对在先商标权的商标侵权。该判决推翻了韩国法院此前长期坚持的「注册抗辩」(只要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即可免责)立场,明确指出:即使在后商标已注册,只要其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且可能引起混淆,就构成侵权;在先权利人无需等待在后商标被无效宣告即可直接主张侵权。
案件启示:①对在先权利人,维权路径显著拓宽——不必先走无效宣告程序,可直接起诉;②对持有近似在后注册商标的企业,必须重新评估自身的商标组合,主动检索在先权利,避免「合法注册、照样侵权」;③该案与「注册在先原则」形成闭环:注册在先者受保护,在后注册者不再享有绝对安全港。
依据:韩国大法院2021年3月18日全员合议庭判决2018Da253444;金·张律师事务所IP Newsletter《Supreme Court Confirms That Use of Registered Marks Can Infringe Earlier-Registered Marks》案件事实:原告I公司是一家经营幼儿饼干的企业,被告H公司是一家经营婴幼儿食品的企业。被告H公司的注册商标因与原告I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宣告无效,且无效判决已生效。在此情况下,H公司仍故意继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持续的在线广告),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
审理法院与结果:一审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仅认定侵权开始日至注册商标确定无效日之间的损失额5亿韩元;二审韩国特许法院(Patent Court)维持5亿韩元之外,另行认定后续故意侵权期间损失额1亿韩元,并依惩罚性赔偿制度判令被告承担该损失额2倍即2亿韩元的惩罚性赔偿,合计赔偿7亿韩元。这是自2020年10月韩国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首次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适用该制度(2024年宣判)。
法院考量因素:①被告持续在线广告等故意侵权导致原告商标显著性受损;②依据生效无效判决,被告明确知晓侵权仍继续实施;③故意侵权持续2年半,并非短暂;④被告凭借行业地位与资本实力掌控网络广告关键词,封锁原告商业机会;⑤被告纠正努力不足。
案件启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故意」为核心要件,无效判决生效后仍继续侵权、恶意抢注关键词、拒不纠正等情节会显著推高赔偿倍数;2026年上限提至5倍后,恶意侵权成本将成倍放大。
依据:韩国特许法院(Patent Court)2024年判决;金·张律师事务所IP Newsletter 2024年12月13日《[案例] 韩国法院首次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事实: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特定的高端专卖店、百货公司、免税店及经许可人事先同意的线上渠道销售某品牌手表;许可协议到期后给予6个月宽限期销售剩余库存,并约定若被许可人在约定渠道之外销售则协议无效、须支付赔偿。随后被许可人未经同意将剩余手表卖给第三方经销商,该经销商又通过未经授权的在线渠道销售。许可人遂对该经销商(被告)提起商标侵权刑事诉讼。
审理法院:韩国最高法院(2020年1月30日宣判,案件号:2018Do14446)。高等法院原判认定被许可人违约销售本身即侵权,故被告不能主张权利用尽、其销售也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最高法院推翻高等法院判决,认定权利用尽原则适用,被告的销售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①销售渠道限制并非许可合同的关键条款,违反次要条款不妨碍权利用尽;②许可人已从被许可人的销售中获得实质性经济利益(许可费),商标权在被许可人首次销售时即已用尽;③被告从被许可人处收到手表真实性证书,无证据证明其知晓渠道限制约定或购得的是未经授权的商品;④被告无侵犯商标权的故意,而犯罪故意是刑事制裁的必要条件。
案件启示:①经销商销售「从正规渠道流入的正品」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权利用尽原则是重要抗辩;②品牌方若想控制销售渠道,必须在许可协议中强化渠道限制条款的效力(明确违约责任、对下游销售的责任、加强监督),仅靠商标法难以约束渠道外销售。
依据:韩国大法院2020年1月30日判决2018Do14446;「案说海外|韩国篇④」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载(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编译)VSP案(韩国大法院2010Hu3073,2012年宣判):韩国大法院首次系统回应「由第三人注册商标触发的赞助搜索广告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法院认定,当广告主从门户网站运营商处获取特定关键词使用权限、用户输入该关键词后其赞助链接展示于搜索结果页面时,该搜索结果页面本身即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广告载体,符合「商标使用」的构成要件;商标「使用」不限于报刊、杂志、商品目录、广告看板、电视等传统媒介,亦包括通过互联网搜索结果界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视觉信息的行为。
Norimaru案(韩国特许法院2024Na10768,2025年11月13日宣判):原告系婴儿座椅品牌「Norimaru」注册商标权人,被告销售直接竞争关系的婴儿坐垫产品。用户在门户网站搜索「Norimaru」时,被告产品以付费「赞助」广告形式显著呈现在搜索结果顶部。被告辩称其从未主动购买该关键词,赞助广告由平台算法基于商品描述自动生成,且商标未出现在广告文案中。法院从三方面认定构成商标使用与侵权:①被告对广告投放具有实质商业控制力(可筛选关键词、设置否定词、监控效果),处于「明知或应知」状态;②数字环境下商标识别功能已从选购环节前置至搜索查询阶段,搜索结果页本身即独立广告媒介,商标在消费者检索瞬间即发挥了识别来源、引导交易的功能;③「算法自动生成」「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事由。赔偿方面,法院认定关键词广告直接销售额不足2万韩元,依据《韩国商标法》法定赔偿条款审慎酌定赔偿300万韩元(原告请求2000万韩元)。
案件启示:①隐性关键词使用(商标不出现在广告文案)同样可能构成侵权,竞价投放竞品品牌词风险极高;②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原则,销售额低时赔偿额有限,但禁令与行为保全仍是有效武器。
依据:韩国大法院2010Hu3073(VSP案);韩国特许法院2024Na10768判决(2025年11月13日);NAM IP Group实务简报《在韩国,关键词广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案例背景:随着环保消费文化兴起,韩国出现大量将旧奢侈品箱包、衣物、品牌徽标等「翻新(改造)」或「再利用(升级再造)」后在公开市场销售的现象。案例中,G先生对旧奢侈品箱包进行清洗拆卸后创造出独特设计并销售,收到商标所有人要求停止销售的信函;N女士通过SNS低价购买著名商标徽标形状的古董饰品,后发现并非正品而是再利用产品,卖家账户已关闭,最终通过假冒商品举报中心举报。KIPO明确警示:在销售或流通标有他人商标的产品时,对其进行改造或再利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裁判规则(韩国大法院2002-3445判例,2003年4月11日):如果加工或修改损害了原产品的特性,则相当于实际进行了生产活动,构成商标侵权(《韩国商标法》视为侵权的行为条款)。即使改造后的产品外观与原产品相似,因所用面料、部件、工艺不同,可能损害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翻新产品作为二手产品再次销售时,还可能被误认为正品造成混淆;销售与韩国广为人知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产品造成混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启示:①「环保」「循环利用」不是侵权免责牌——翻新改造后保留原商标销售,属于典型的「视为侵权」行为;②跨境电商经营翻新产品务必去除原商标或取得授权,否则面临平台下架、海关扣押与诉讼索赔;③本案例由中国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编译发布,是国内企业了解韩国执法口径的权威渠道。
依据:韩国大法院2002-3445判例;KIPO商标特别司法警察科公告(编译自kipo.go.kr);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环保翻新产品的两面性——小心商标侵权》(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收录)| 救济方式 | 内容与依据 | 适用场景 |
|---|---|---|
| 临时禁令(假处分) | 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法院禁止对方继续使用侵权标识,无需等待终局判决 | 侵权正在进行、需快速止损(如大促前) |
| 损害赔偿诉讼 | 依《韩国商标法》损害赔偿条款(第38条等)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费合理倍数索赔;难以举证时可主张法定赔偿(上限2000万韩元) | 侵权已造成实际损失、需经济赔偿 |
| 惩罚性赔偿 | 故意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2020年10月起引入,2026年修订后上限提高至5倍 | 故意侵权、恶意明显、无效判决后仍侵权等 |
| 海关扣押 | 向韩国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中止放行、扣押销毁 | 跨境贸易、平行进口、仿冒品进出口 |
| 平台投诉 | 通过Coupang、Naver、Gmarket等平台知识产权投诉程序提交权利证明,要求下架、封号 | 电商渠道侵权,成本低、见效快 |
损害赔偿计算要点:韩国法院通常优先按侵权人获利计算(如正官庄案判赔额即与侵权期间获利相当);权利人自身损失难以证明时,可主张法定赔偿;2026年起故意侵权可主张最高5倍惩罚性赔偿,举证重点是「故意」(如无效判决生效后继续使用、抢注关键词封锁竞品、反复侵权等情节)。
依据:《韩国商标法》损害赔偿条款(第38条)与法定赔偿条款(第111条);KIPO海关备案指引;Coupang/Naver/Gmarket平台知识产权政策⚠️ 关键词广告是2025-2026年执法新热点:Norimaru案确认「隐性关键词使用」也可能构成商标使用与侵权。投放竞品品牌词、依赖算法自动扩展关键词的卖家,均须建立事前合规审查机制,否则「算法自动生成」不能免责。
依据:正官庄案判决;韩国特许法院2024Na10768判决;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编译案例| 案例 | 审理法院 | 核心规则 | 出海启示 |
|---|---|---|---|
| Adidas v Interpark |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 平台负适当注意义务,但全面预检超出义务范围 | 平台投诉要锁定卖家、留存通知记录 |
| 正官庄包装仿冒案 |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8) | 包装图案组合具显著性,「换标抄包装」构成侵权 | 包装整体应申请商标,仿冒包装风险极高 |
| 2018Da253444 | 韩国大法院全员合议庭(2021) | 使用近似在后注册商标也构成侵权 | 在后注册不再安全,先检索再使用 |
| 幼儿饼干案 | 韩国特许法院(2024) | 故意侵权首判惩罚性赔偿2倍 | 无效判决后继续使用将触发重罚 |
| 2018Do14446 | 韩国大法院(2020) | 权利用尽,渠道外再销售正品不侵权 | 渠道管控须靠合同条款而非商标法 |
| 关键词广告案 | 韩国特许法院2024Na10768(2025) | 隐性关键词使用构成商标使用与侵权 | 竞价竞品品牌词风险极高 |
| 环保翻新案 | 韩国大法院2002-3445判例 | 改造损害原产品特性视为生产、构成侵权 | 翻新销售须去除原商标或获授权 |
KIPO官网(kipo.go.kr)提供《韩国商标法》英文版官方文本;WIPO Lex数据库可查历次修订英译本;中文可参考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编译资料及韩国律所中文简报,搜索「韩国商标法 英译本」或访问KIPRIS可获得官方文本。
依《韩国商标法》损害赔偿条款(第38条等),可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费合理倍数计算;难以证明时可主张法定赔偿(上限2000万韩元);故意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2026年修订后上限提高至5倍。
先自查listing是否确实使用他人商标(含关键词);如属误判可向平台提交不侵权说明与权利证明申诉恢复;如确属侵权应立即下架止损,评估是否与权利人和解,避免诉讼扩大损失。
构成侵权。韩国大法院2021年3月18日全员合议庭判决(2018Da253444)明确:即使使用自身已注册商标,若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仍构成对在先商标权的侵权。
会。韩国法院认为付费搜索广告中,商标在用户搜索阶段即发挥识别来源功能;即便商标未显示在广告文案中,隐性关键词使用也可构成商标使用与侵权(韩国特许法院2024Na10768案)。
视改造程度而定。仅简单维修不影响商标权利用尽;但若改造损害原产品特性(如改变设计、颜色后保留原商标销售),等同于生产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韩国大法院2002-3445判例)。
要。故意侵犯商标权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海关还会扣押侵权货物,侵权人可能同时面临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诉。
一般构成商标性使用侵权;即使是「兼容」「适用」等描述性使用,也须符合合理使用边界,不得在标题、五点描述、Search Term中堆砌他人品牌词,否则易被投诉下架甚至被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