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Lacoste诉SHEIN欧盟禁令到荷兰平行进口案,一文看懂侵权认定、赔偿救济与出海合规
欧盟商标侵权案例的核心规则可概括为一句话:未经权利人同意,在欧盟境内贸易过程中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即可能构成侵权。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与第15条,权利人可主张临时禁令、损害赔偿、利润返还、销毁商品、海关扣押与平台下架等救济。本文详解Lacoste诉SHEIN(2026年巴黎司法法院欧盟禁令)、Saint-Germain(欧盟法院C-622/18)、Pret A Manger(欧盟普通法院T-2/16)、荷兰HIKVISI平行进口案、苏州中院光伏商标案与BMW权利用尽案六大判例,全部标注出处,并给出跨境电商高发场景、合规避坑与应对策略。
欧盟商标侵权认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欧盟商标条例》(Regulation (EU) 2017/1001,EUTMR),它统一了27个成员国的欧盟商标(EUTM)保护标准。理解侵权,先要读懂两条核心条款。
第9条第1款确认EUTM权利人享有专有权;第9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权利人有权阻止任何未经同意的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以下标志:
第9条第3款列举了被禁止的使用行为,包括:将标志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以该标志提供商品、投放市场或为此目的储存商品;以该标志进口或出口商品;在商业文书和广告中使用该标志。这意味着出口、报关、广告、listing文案都可能单独构成侵权。
欧盟商标侵权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①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商业性质的活动,私人、家庭使用除外,且不要求侵权人主观明知或恶意);②在欧盟境内实施(地域要件,指向欧盟消费者的销售行为即可能落入,无论货物实际从何处发出)。在此基础上,按第9条第2款(a)(b)(c)分别要求「标志商品双重相同」「混淆可能」或「淡化/搭便车」。
值得注意:主观过错不是侵权构成要件,只影响赔偿责任的轻重;「不知道」「没恶意」不能免责,只能作为酌减赔偿的情节。这与中国《商标法》的思路一致,但欧盟对「贸易过程中使用」的解释更宽泛,独立站、社交媒体广告、展会海报(如苏州光伏案)均被纳入。
第15条第1款规定,对于在欧盟经济区(EEA)内由权利人本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商品,EUTM权利人的权利用尽——即不能再阻止这些正品的转售、广告等后续商业行为。这是平行进口合法的唯一基础:只在EEA内用尽,不承认国际用尽。
第15条第2款规定了例外:如果权利人存在正当理由反对继续商业化,尤其是商品状况在投放市场后被改变或损害(重新包装、更换标签、改贴标识、翻新等),权利不视为用尽。药品重新包装系列案(Bristol-Myers Squibb v Paranova,C-427/93,当事人含Bayer等药企)即围绕此款展开。
⚠️ 一句话总结:「欧盟境外正品平行进口进欧盟,未经同意=侵权;EEA内部转售正品=合法;动了包装或商品状况=可能重新触发权利」。检索、注册、证据链建设的方法论可参考欧盟商标查询专页。
依据:《欧盟商标条例》(Regulation (EU) 2017/1001)第9条、第15条;欧盟法院判例法案件概要:法国服饰品牌Lacoste(拉科斯特)针对运营SHEIN平台的多家公司,在法国巴黎司法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申请临时措施。案件由巴黎司法法院第三民事庭(知识产权专庭)的案件管理法官审理。
关键事实:争议商品为平台在售的服装、珠宝及时尚配饰,其上带有与Lacoste闻名商标近似的鳄鱼图形。法院审查商品后认定:Lacoste的商标在法国及欧盟服装领域具有很高声誉,SHEIN方面在售的11件带有风格化鳄鱼图形的服装存在利用Lacoste声誉之嫌;对其余商标,法院认定存在清晰的消费者混淆风险,以模仿为基础的商标侵权「很可能成立」。
裁判结果(2026年7月9日临时裁定):
案情背景:这不是首次交锋——早在2025年4月3日,巴黎司法法院就曾下达临时裁定,禁止SHEIN销售其他多款带鳄鱼图形的商品,而本次裁定认定的11件商品是在前次禁令之后仍继续营销的,法院据此认为存在再次侵权的强烈可能,故作出全欧盟禁令。SHEIN方面表示已配合下架,并强调该裁定仅针对临时阶段,实体侵权认定尚待终局判决;案件实体审理仍在进行中。
对中国卖家的警示:①欧盟法院对「近似图形」的审查不止于完全复制Logo,而是看消费者识别品牌的方式是否被复制;②平台商品即使已下架,法院仍可因「再次侵权的风险」下达禁令;③临时禁令与临时赔偿可在实体判决前快速落地,冻结销售渠道与现金流。
出处:欧盟知识产权局IP Helpdesk新闻(2026年7月21日);瑞士通讯社ATS;人民法院报/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转载报道案件概要:欧盟法院(CJEU)2020年3月26日对C-622/18号案(AR v 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 LLC等)作出先行裁决,回答了一个极具实务价值的问题:因未使用被撤销的商标,其持有人在撤销之前遭受的侵权,还能不能主张赔偿?
关键事实:法国烈酒公司AR于2005年12月在法国知识产权局注册了「SAINT GERMAIN」商标,指定使用于尼斯分类第30、32、33类商品(含酒类饮料)。美国公司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在市场推出接骨木花利口酒「St-Germain」。AR的「SAINT GERMAIN」商标后因未使用被撤销,但AR坚持就撤销之前Cooper公司的使用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欧盟法院裁定,欧盟法律不禁止因未使用被撤销商标的持有人,对商标撤销之前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理由是:侵权之诉的成立与商标在撤销前的权利状态相关,撤销只对未来的效力发生影响;是否曾「真实使用」影响的是撤销本身,而不当然消灭撤销前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实务意义:对中国出海企业是「双刃剑」——一方面,若自己商标被他人抢注后长期不使用,即使被撤销,抢注人仍可对撤销前侵权索赔,抢注成本与威慑力上升;另一方面,若卖家销售了他人「僵尸商标」覆盖的商品,即使该商标后来被撤销,撤销前的销售行为仍可能被追责。因此,注册后规范使用并留存证据(发票、包装、宣传、销售记录)比注册本身更重要。
出处:欧盟法院C-622/18号判决(2020年3月26日);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上海闵行区知识产权局转载;Wolters Kluwer商标博客评析案件概要:2016年11月30日,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第六法庭对T-2/16号案(K&K Group v EUIPO - Pret A Manger (Europe))作出判决,驳回K&K集团的上诉,支持英国知名三明治连锁餐厅Pret A Manger的商标异议。
关键事实:2012年5月,K&K集团向EUIPO申请注册「Pret A Diner」图文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30、35、43类(食品、餐饮服务等)。Pret A Manger基于其在先商标提起异议,EUIPO异议部门与上诉委员会均支持异议,K&K集团不服诉至欧盟普通法院。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Pret A Diner」与Pret A Manger在先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整体印象上高度近似——两者均以「Pret A」开头,且该词组的法语含义「prêt à」(意为「准备好/现成」)对相关公众(欧盟消费者)具有可感知性;商品与服务(食品、餐饮)相同或类似。法院特别就「外语要素」在混淆可能性评估中的作用给出指引:即使标识部分是外语,只要目标市场公众能够理解其含义,该含义即进入近似性比对。
实务意义:①欧盟商标近似比对不看谁先注册,而看标识本身与相关公众的认知;②「蹭品牌」式的命名(借用知名品牌词根+后缀)在欧盟异议程序中很难通过;③对中国出海企业意味着:申请前务必做充分检索,避免在他人在先商标的「射程」内取名,否则4-7个月的注册流程可能卡在3个月异议期上。检索工具与方法见欧盟商标查询专页。
出处:欧盟普通法院T-2/16号判决(2016年11月30日,EUR-Lex);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2016年12月报道案件概要:这是中国跨境电商领域绕不开的标杆判例。原告为杭州HKWS公司(安防设备制造商HIKVISION关联方)与欧洲HKWS公司,被告为香港LITB公司、英国LITB公司及荷兰LITB公司(LITB为知名跨境电商平台运营方,即兰亭集势LightInTheBox关联主体),案由为欧盟商标侵权。
关键事实与时间线:
裁判要点:
对中国卖家的警示:①「卖的是正品」不等于「不侵权」,跨境采购转售必须取得明确、可证明的授权链条;②平台自营或「平台+商家」模式下,平台可能被认定为直接侵权人,别指望平台协议免责条款兜底;③面向欧盟消费者的销售(含中文站、独立站)都可能被认定「在欧盟境内贸易过程中使用」。
出处:海牙地方法院判决(2020年7月22日)、海牙上诉法院判决(2022年5月17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典型案例转载;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案件概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对中国两家光伏企业之间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适用《欧盟商标条例》审查商标权归属与内容、适用中国法律判定侵权责任,被法院报道称为中国法院首次适用外国法裁判的域外商标侵权案。
关键事实:原告无锡某公司自2016年起从组件销售发展为光伏全产业链企业,其核心商标「SUNOVASOLAR」于2021年在中国获准注册,2022年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注册,指定覆盖欧盟、美国等28个市场。被告太仓某公司主营光伏支架产品,2020年成立后使用「Sun-Nova New Energy」作为企业英文标识。2023年5月,太仓某公司参加波兰光伏展,在展位海报显著位置使用「Sun-Nova New Energy」图文标识,无锡某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
裁判要点:
对中国企业的警示:①中国企业在国外展会的侵权行为,可被中国法院依欧盟法裁判——出海侵权风险不会因「人在国内」而豁免;②马德里国际注册在欧盟的效力受《欧盟商标条例》约束,「字母+行业词」型标识显著性弱、易撞车,出海前务必做好目标市场检索;③展会海报、目录、官网均属「贸易过程中使用」。商标价值与注册布局逻辑可参考欧盟商标价值与注册申请专页。
出处:人民法院报2025年4月3日报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澎湃新闻2026年4月报道案件概要:欧盟法院1999年2月23日对C-63/97号案(BMW v Deenik)作出判决,与药品重新包装系列案(Bristol-Myers Squibb v Paranova,C-427/93,当事人含Bayer等药企)共同奠定了「商标功能」理论与权利用尽例外的解释框架。
关键事实(BMW案):荷兰人Deenik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兼营二手BMW汽车销售,未经BMW许可在广告中使用「BMW」标志宣传其维修与销售服务。BMW起诉其商标侵权。
裁判要点:
实务意义:①「正品转售+合理使用商标」与「假冒/蹭品牌」的界限由此划定——listing标题里写「for iPhone」可以,伪装成授权经销商不行;②进口正品若重新包装、改贴标签、翻新转售,会重新触发商标权;③对中国卖家而言,「配件/兼容品」营销话术必须诚实且不暗示官方关联,否则即落入第15条第2款与第9条的夹击。
出处:欧盟法院C-63/97(BMW v Deenik,1999年2月23日);欧盟法院C-427/93(Bristol-Myers Squibb v Paranova);欧盟法院C-46/10(Viking Gas v Kosan Gas)欧盟商标权利人的救济手段由《欧盟商标条例》、《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欧盟海关条例》(608/2013)与各成员国程序法共同提供,呈现「民事禁令+边境拦截+平台治理」三位一体格局。
EUTM权利人可在任一成员国指定EUTM法院申请临时措施,获准后禁令效力覆盖整个欧盟(依据《布鲁塞尔条例(重订)》关于EUTM管辖的规定)。法院审查通常聚焦两点:①实体胜诉可能性(fumus boni juris);②紧迫性与不可弥补损害(或再次侵权风险)。Lacoste诉SHEIN案即典型:法院基于「再次侵权风险」在实体判决前下达全欧盟禁令,并同步裁定临时赔偿。违反禁令将面临罚款、扣押财产甚至刑事责任。
依据2004/48/EC第13条,法院判赔应与实际损害相适应,可采三种路径: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含利润损失、商誉损害);②侵权人的不当获利;③一次性合理许可费(假设双方合法许可时应支付的费用),并可将侵权情节作为加重因素。部分成员国(如法国)还允许惩罚性赔偿。诉讼期间可先行裁定临时款项(Lacoste案为11万欧元)保障权利人现金流。
权利人可主张利润返还(account of profits,要求侵权人交出侵权获利账目)与销毁侵权商品及生产工具(销毁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并可申请公布判决以恢复商誉、震慑侵权。
权利人在任一成员国海关申请「申请采取行动」(AFA)后,海关可对疑似侵权货物中止放行或扣押:一般商品10个工作日内(易腐品3个工作日)须由权利人提起实体程序或双方达成销毁合意,否则放行。该机制对跨境电商意义重大——货物在边境即被拦截,无需逐单起诉;中国海关同步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双向拦截。
主流平台均设有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亚马逊Brand Registry + Report Infringement、速卖通IPP(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SHEIN IP Policy、eBay VeRO等。投诉须提交权利证明与侵权链接,平台通常会在数个工作日内下架,屡次侵权的账号将被冻结资金、封禁店铺。
依据:《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第13条;《欧盟海关条例》(608/2013);《布鲁塞尔条例(重订)》;亚马逊/速卖通/SHEIN平台IP政策结合判例与平台投诉实务,中国跨境电商在欧盟市场的侵权高发场景集中在以下五类:
⚠️ 另有三类「非典型」场景常被忽视:展会海报(苏州光伏案)、独立站域名与站内文案(面向欧盟消费者的网站即落入欧盟地域要件)、社交媒体广告投放(欧盟境内推送即构成「贸易过程中使用」)。
依据:海牙法院HIKVISI案判决;巴黎司法法院Lacoste案裁定;亚马逊/速卖通/SHEIN平台投诉政策欧盟《数字服务法》(DSA,Regulation (EU) 2022/2065)自2024年2月起全面适用,对平台提出「通知-行动」(notice-and-action)机制、可信举报人、卖家可追溯性(第30条:平台须核验并展示卖家身份信息)等义务。对卖家的直接后果:①平台接到权利通知后须迅速下架,卖家账户信息将向执法与权利人披露,匿名化运营空间被压缩;②平台对「屡次侵权者」须采取暂停服务措施,一店侵权可能牵连关联账户;③被误伤时也可援引DSA要求平台说明理由并提供救济渠道。
合规总原则:「注册先行、检索前置、诚实描述、证据留痕、授权成链」——这五件事做到位,90%的欧盟商标侵权风险可以前置化解。依据:《欧盟数字服务法》(2022/2065)第16、23、30条;EUIPO eSearch Plus与TMview官方说明;《欧盟商标条例》使用义务条款
①注册矩阵:核心品牌EUTM+目标国商标+马德里指定,重要品类全类别占位;②监测机制:定期用eSearch Plus与平台工具监测近似申请与跟卖行为,异议期3个月内响应;③内部制度:建立商标使用台账、授权台账、维权台账,新品上市前强制过「检索关」;④保险与预案:可投保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并准备跨境律师资源库,做到「平时不花钱、出事有预案」。
依据:苏州中院光伏案裁判规则;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指引;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系统说明| 判例 | 争议焦点 | 裁判要点 | 对中国企业启示 |
|---|---|---|---|
| Lacoste诉SHEIN(巴黎司法法院,2026) | 近似鳄鱼图形是否侵权 | 全欧盟临时禁令+11万欧元临时赔偿+公布裁定 | 近似图形也高危;下架不等于免责;禁令可快速落地 |
| Saint-Germain(欧盟法院C-622/18,2020) | 商标被撤销后还能否索赔 | 撤销前侵权仍可主张赔偿 | 抢注「僵尸商标」也要谨慎;使用证据决定命运 |
| Pret A Manger(欧盟普通法院T-2/16,2016) | 「Pret A Diner」近似性 | 外语要素进入比对,异议成立 | 蹭品牌命名必被拦;注册前检索不可省 |
| 荷兰HIKVISI案(海牙法院2020/上诉法院2022) | 境外正品平行进口+平台责任 | 未经同意平行进口=侵权;平台自身=直接侵权人 | 正品也侵权;授权链要书面化;平台协议不兜底 |
| 苏州中院光伏案(2025终审) | 波兰展会使用近似标识 | 适用欧盟法认定权利、中国法认定责任;判赔5万元 | 展会即侵权场景;中国法院可依欧盟法裁判海外行为 |
| BMW诉Deenik/药企重包装系列案(1999/1996) | 权利用尽与商标功能边界 | 诚实使用可豁免;改变商品状况触发例外 | 「兼容品」话术须诚实;重新包装/改标有红线 |
六案贯穿一条主线:欧盟对商标的保护以「来源识别功能」为中心,地域上只认EEA、行为上覆盖所有贸易环节、救济上穷尽民事+行政+边境手段。中国卖家必须在「注册-使用-销售-维权」全链条建立合规意识。
依据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第13条,法院可判令侵权人支付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一次性合理许可费,并视情节加重;诉讼中还可先行裁定临时赔偿(如Lacoste案11万欧元)。实践中判赔额取决于侵权规模、恶意程度与权利人损失举证。
先向平台索要投诉详情(投诉人、权利依据、链接),核对是否误伤:误伤则提交不侵权声明与证据申诉;确属侵权则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并评估和解止损。涉及资金冻结应尽快委托欧盟执业律师,切勿转移库存或隐瞒,否则面临禁令升级。
EEA内首次投放市场的正品转售一般不侵权(权利用尽);从欧盟境外未经权利人同意平行进口则构成侵权(荷兰HIKVISI案);对进口商品重新包装、更换标签、改变商品状况的,构成权利人反对继续商业化的正当理由。
四步走:①平台投诉(亚马逊Brand Registry、速卖通IPP、SHEIN IP Policy);②欧盟海关AFA申请+中国海关备案,边境拦截;③在EUTM法院提起全欧盟诉讼;④对恶意抢注向EUIPO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
错。使用他人已注册EUTM的相同或近似标识即构成侵权,与自身是否注册无关;未注册只意味着自己丧失维权资格。欧盟境内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依成员国法获得有限保护,但远不如注册稳妥。
错。只要销售行为面向欧盟消费者(欧盟配送、欧盟语言页面、欧元结算等),即使货物从中国发出也可能被认定在欧盟境内贸易活动中使用(HIKVISI案);此外海关条例608/2013允许权利人申请在边境扣押进出口侵权货物。
临时禁令有强制执行力,违反将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应立即停止被禁止行为并全面下架,委托欧盟律师评估禁令依据(商标有效性、混淆可能性、权利用尽),可申请撤销或限制禁令范围,并结合实体诉讼前景决定和解或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