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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侵权案例

从Lacoste诉SHEIN欧盟禁令到荷兰平行进口案,一文看懂侵权认定、赔偿救济与出海合规

📌 精炼摘要

欧盟商标侵权案例的核心规则可概括为一句话:未经权利人同意,在欧盟境内贸易过程中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即可能构成侵权。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与第15条,权利人可主张临时禁令、损害赔偿、利润返还、销毁商品、海关扣押与平台下架等救济。本文详解Lacoste诉SHEIN(2026年巴黎司法法院欧盟禁令)、Saint-Germain(欧盟法院C-622/18)、Pret A Manger(欧盟普通法院T-2/16)、荷兰HIKVISI平行进口案、苏州中院光伏商标案与BMW权利用尽案六大判例,全部标注出处,并给出跨境电商高发场景、合规避坑与应对策略。

法律框架欧盟商标侵权的法律底座:《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与第15条

欧盟商标侵权认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欧盟商标条例》(Regulation (EU) 2017/1001,EUTMR),它统一了27个成员国的欧盟商标(EUTM)保护标准。理解侵权,先要读懂两条核心条款。

第9条:商标赋予的权利

第9条第1款确认EUTM权利人享有专有权;第9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权利人有权阻止任何未经同意的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以下标志:

  • (a)相同标志+相同商品/服务:标志与EUTM相同,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此种情形下推定混淆,无需再证明混淆可能;
  • (b)相同或近似标志+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存在混淆可能(包括联想可能性)——最常见也最复杂的侵权类型;
  • (c)与有声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即使用于不类似的商品,只要无正当理由使用,不当利用或损害了商标的显著性、声誉(淡化与搭便车)。

第9条第3款列举了被禁止的使用行为,包括:将标志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以该标志提供商品、投放市场或为此目的储存商品;以该标志进口或出口商品;在商业文书和广告中使用该标志。这意味着出口、报关、广告、listing文案都可能单独构成侵权。

双重侵权构成要件

欧盟商标侵权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①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商业性质的活动,私人、家庭使用除外,且不要求侵权人主观明知或恶意);②在欧盟境内实施(地域要件,指向欧盟消费者的销售行为即可能落入,无论货物实际从何处发出)。在此基础上,按第9条第2款(a)(b)(c)分别要求「标志商品双重相同」「混淆可能」或「淡化/搭便车」。

值得注意:主观过错不是侵权构成要件,只影响赔偿责任的轻重;「不知道」「没恶意」不能免责,只能作为酌减赔偿的情节。这与中国《商标法》的思路一致,但欧盟对「贸易过程中使用」的解释更宽泛,独立站、社交媒体广告、展会海报(如苏州光伏案)均被纳入。

第15条: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的边界

第15条第1款规定,对于在欧盟经济区(EEA)内由权利人本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商品,EUTM权利人的权利用尽——即不能再阻止这些正品的转售、广告等后续商业行为。这是平行进口合法的唯一基础:只在EEA内用尽,不承认国际用尽

第15条第2款规定了例外:如果权利人存在正当理由反对继续商业化,尤其是商品状况在投放市场后被改变或损害(重新包装、更换标签、改贴标识、翻新等),权利不视为用尽。药品重新包装系列案(Bristol-Myers Squibb v Paranova,C-427/93,当事人含Bayer等药企)即围绕此款展开。

⚠️ 一句话总结:「欧盟境外正品平行进口进欧盟,未经同意=侵权;EEA内部转售正品=合法;动了包装或商品状况=可能重新触发权利」。检索、注册、证据链建设的方法论可参考欧盟商标查询专页。

依据:《欧盟商标条例》(Regulation (EU) 2017/1001)第9条、第15条;欧盟法院判例法

判例详解真实判例一:Lacoste诉SHEIN——巴黎司法法院欧盟范围临时禁令

案件概要:法国服饰品牌Lacoste(拉科斯特)针对运营SHEIN平台的多家公司,在法国巴黎司法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申请临时措施。案件由巴黎司法法院第三民事庭(知识产权专庭)的案件管理法官审理。

关键事实:争议商品为平台在售的服装、珠宝及时尚配饰,其上带有与Lacoste闻名商标近似的鳄鱼图形。法院审查商品后认定:Lacoste的商标在法国及欧盟服装领域具有很高声誉,SHEIN方面在售的11件带有风格化鳄鱼图形的服装存在利用Lacoste声誉之嫌;对其余商标,法院认定存在清晰的消费者混淆风险,以模仿为基础的商标侵权「很可能成立」。

裁判结果(2026年7月9日临时裁定)

  • 在实体判决作出前,禁止SHEIN在欧盟任何地方销售带有鳄鱼标志的商品(禁令覆盖整个欧盟);
  • 判令SHEIN向Lacoste支付11万欧元临时款项(对最终可能判赔金额的预付,非终局赔偿);
  • 判令SHEIN在其网站首页及应用内公布该裁定一个月,以告知消费者、防止损害扩大。

案情背景:这不是首次交锋——早在2025年4月3日,巴黎司法法院就曾下达临时裁定,禁止SHEIN销售其他多款带鳄鱼图形的商品,而本次裁定认定的11件商品是在前次禁令之后仍继续营销的,法院据此认为存在再次侵权的强烈可能,故作出全欧盟禁令。SHEIN方面表示已配合下架,并强调该裁定仅针对临时阶段,实体侵权认定尚待终局判决;案件实体审理仍在进行中。

对中国卖家的警示:①欧盟法院对「近似图形」的审查不止于完全复制Logo,而是看消费者识别品牌的方式是否被复制;②平台商品即使已下架,法院仍可因「再次侵权的风险」下达禁令;③临时禁令与临时赔偿可在实体判决前快速落地,冻结销售渠道与现金流。

出处:欧盟知识产权局IP Helpdesk新闻(2026年7月21日);瑞士通讯社ATS;人民法院报/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转载报道

判例详解真实判例二:Saint-Germain案——商标被撤销前,侵权赔偿照赔

案件概要:欧盟法院(CJEU)2020年3月26日对C-622/18号案(AR v 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 LLC等)作出先行裁决,回答了一个极具实务价值的问题:因未使用被撤销的商标,其持有人在撤销之前遭受的侵权,还能不能主张赔偿?

关键事实:法国烈酒公司AR于2005年12月在法国知识产权局注册了「SAINT GERMAIN」商标,指定使用于尼斯分类第30、32、33类商品(含酒类饮料)。美国公司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在市场推出接骨木花利口酒「St-Germain」。AR的「SAINT GERMAIN」商标后因未使用被撤销,但AR坚持就撤销之前Cooper公司的使用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欧盟法院裁定,欧盟法律不禁止因未使用被撤销商标的持有人,对商标撤销之前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理由是:侵权之诉的成立与商标在撤销前的权利状态相关,撤销只对未来的效力发生影响;是否曾「真实使用」影响的是撤销本身,而不当然消灭撤销前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实务意义:对中国出海企业是「双刃剑」——一方面,若自己商标被他人抢注后长期不使用,即使被撤销,抢注人仍可对撤销前侵权索赔,抢注成本与威慑力上升;另一方面,若卖家销售了他人「僵尸商标」覆盖的商品,即使该商标后来被撤销,撤销前的销售行为仍可能被追责。因此,注册后规范使用并留存证据(发票、包装、宣传、销售记录)比注册本身更重要。

出处:欧盟法院C-622/18号判决(2020年3月26日);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上海闵行区知识产权局转载;Wolters Kluwer商标博客评析

判例详解真实判例三:Pret A Manger案——欧洲法院支持异议,「Pret A Diner」被挡在门外

案件概要:2016年11月30日,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第六法庭对T-2/16号案(K&K Group v EUIPO - Pret A Manger (Europe))作出判决,驳回K&K集团的上诉,支持英国知名三明治连锁餐厅Pret A Manger的商标异议。

关键事实:2012年5月,K&K集团向EUIPO申请注册「Pret A Diner」图文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30、35、43类(食品、餐饮服务等)。Pret A Manger基于其在先商标提起异议,EUIPO异议部门与上诉委员会均支持异议,K&K集团不服诉至欧盟普通法院。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Pret A Diner」与Pret A Manger在先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整体印象上高度近似——两者均以「Pret A」开头,且该词组的法语含义「prêt à」(意为「准备好/现成」)对相关公众(欧盟消费者)具有可感知性;商品与服务(食品、餐饮)相同或类似。法院特别就「外语要素」在混淆可能性评估中的作用给出指引:即使标识部分是外语,只要目标市场公众能够理解其含义,该含义即进入近似性比对。

实务意义:①欧盟商标近似比对不看谁先注册,而看标识本身与相关公众的认知;②「蹭品牌」式的命名(借用知名品牌词根+后缀)在欧盟异议程序中很难通过;③对中国出海企业意味着:申请前务必做充分检索,避免在他人在先商标的「射程」内取名,否则4-7个月的注册流程可能卡在3个月异议期上。检索工具与方法见欧盟商标查询专页。

出处:欧盟普通法院T-2/16号判决(2016年11月30日,EUR-Lex);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2016年12月报道

判例详解真实判例四:荷兰HIKVISI案——跨境电商平行进口的侵权认定边界

案件概要:这是中国跨境电商领域绕不开的标杆判例。原告为杭州HKWS公司(安防设备制造商HIKVISION关联方)与欧洲HKWS公司,被告为香港LITB公司、英国LITB公司及荷兰LITB公司(LITB为知名跨境电商平台运营方,即兰亭集势LightInTheBox关联主体),案由为欧盟商标侵权。

关键事实与时间线

  • 201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站销售标有「HIKVISION」标识的视频监控设备,商品描述中也使用该字样;
  • 2017年8月,原告在被告网站荷兰语页面下单购买一台安防摄像头,物流记录显示该样品自中国运往荷兰
  • 2018年6月4日,原告向荷兰海牙地方法院起诉三被告;
  • 2020年7月22日,海牙地方法院重新审理后撤销原缺席判决,认定荷兰LITB公司未参与侵权,判令香港LITB公司与英国LITB公司停止在欧盟/荷兰境内对「HIKVISION」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 2022年5月17日,海牙上诉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 平行进口的正品也构成侵权:被告辩称商品系从原告最大授权经销商杭州QA公司采购的原装正品(面向欧洲市场、英文包装、CE认证),应视为原告默示同意其在欧洲流通。法院认为,推定同意仅在第三人与商标权人存在被许可、同一集团或独家代理等密切关系时才成立,本案不满足;「默示同意」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而被告未能证明价格指令可归因于原告。据此,从中国授权经销商处采购正品转售欧盟,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即构成侵权——体现欧盟只承认EEA内权利用尽、禁止区域外平行进口的立场(对应《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第2款(a)项)。
  • 平台自身就是侵权人:被告辩称其只是托管平台、实际销售者是杭州QA公司。法院认为,被告与消费者直接签订购买协议、平台用户协议明示其为销售方,消费者无从知晓商品由第三方提供,故被告不能以「技术服务提供者」身份免责,其通过面向欧盟消费者的平台提供侵权商品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商标侵权。

对中国卖家的警示:①「卖的是正品」不等于「不侵权」,跨境采购转售必须取得明确、可证明的授权链条;②平台自营或「平台+商家」模式下,平台可能被认定为直接侵权人,别指望平台协议免责条款兜底;③面向欧盟消费者的销售(含中文站、独立站)都可能被认定「在欧盟境内贸易过程中使用」。

出处:海牙地方法院判决(2020年7月22日)、海牙上诉法院判决(2022年5月17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典型案例转载;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

判例详解真实判例五:中国光伏企业出海商标「背刺」案——苏州中院适用欧盟法裁判

案件概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对中国两家光伏企业之间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适用《欧盟商标条例》审查商标权归属与内容、适用中国法律判定侵权责任,被法院报道称为中国法院首次适用外国法裁判的域外商标侵权案。

关键事实:原告无锡某公司自2016年起从组件销售发展为光伏全产业链企业,其核心商标「SUNOVASOLAR」于2021年在中国获准注册,2022年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注册,指定覆盖欧盟、美国等28个市场。被告太仓某公司主营光伏支架产品,2020年成立后使用「Sun-Nova New Energy」作为企业英文标识。2023年5月,太仓某公司参加波兰光伏展,在展位海报显著位置使用「Sun-Nova New Energy」图文标识,无锡某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

裁判要点

  • 二元法律适用规则:按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知识产权分割制,权利的归属与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欧盟法),侵权责任(归责、禁令、赔偿)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地法(中国法)。苏州中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查明《欧盟商标条例》相关条款并出具法律查明意见书;
  • 近似性认定:「SOLAR」与「New Energy」均具特定含义(与太阳能直接相关),在识别语境下核心识别要素分别为「SUNOVA」与「Sun-Nova」,从相关公众认读角度构成近似;双方产品同属光伏发电领域,商品类似,容易导致混淆误认;
  • 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太仓某公司赔偿无锡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并规范使用企业英文名称、添加合理区分标识(未突出使用部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中国企业的警示:①中国企业在国外展会的侵权行为,可被中国法院依欧盟法裁判——出海侵权风险不会因「人在国内」而豁免;②马德里国际注册在欧盟的效力受《欧盟商标条例》约束,「字母+行业词」型标识显著性弱、易撞车,出海前务必做好目标市场检索;③展会海报、目录、官网均属「贸易过程中使用」。商标价值与注册布局逻辑可参考欧盟商标价值注册申请专页。

出处:人民法院报2025年4月3日报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澎湃新闻2026年4月报道

判例详解真实判例六:BMW诉Deenik与药企重新包装系列案——商标功能与权利用尽的经典坐标

案件概要:欧盟法院1999年2月23日对C-63/97号案(BMW v Deenik)作出判决,与药品重新包装系列案(Bristol-Myers Squibb v Paranova,C-427/93,当事人含Bayer等药企)共同奠定了「商标功能」理论与权利用尽例外的解释框架。

关键事实(BMW案):荷兰人Deenik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兼营二手BMW汽车销售,未经BMW许可在广告中使用「BMW」标志宣传其维修与销售服务。BMW起诉其商标侵权。

裁判要点

  • 商标核心功能是来源识别(origin function);权利用尽后,转售商为告知公众其维修、保养或转售该品牌商品,可以使用该商标——否则消费者无法知晓其服务对象,商标权会不当阻碍商品自由流通;
  • 但这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商业惯例(honest practices),不得让人误以为转售商与商标权人存在商业关联(如授权经销、官方维修点);广告宣传方式若损害商标声誉或显著性,权利人可以依第15条第2款(正当理由)反对;
  • 在药品重新包装系列案中,法院进一步细化:重新包装/更换标签改变了商品状况,构成权利用尽的例外,但若重新包装不影响商品原始状况、标明重新包装者、不损害商标声誉,且不重新包装将阻碍实际市场准入,则权利人不能阻止(「必要性」与「不损害」双重条件)。

实务意义:①「正品转售+合理使用商标」与「假冒/蹭品牌」的界限由此划定——listing标题里写「for iPhone」可以,伪装成授权经销商不行;②进口正品若重新包装、改贴标签、翻新转售,会重新触发商标权;③对中国卖家而言,「配件/兼容品」营销话术必须诚实且不暗示官方关联,否则即落入第15条第2款与第9条的夹击。

出处:欧盟法院C-63/97(BMW v Deenik,1999年2月23日);欧盟法院C-427/93(Bristol-Myers Squibb v Paranova);欧盟法院C-46/10(Viking Gas v Kosan Gas)

责任救济侵权责任与救济:从临时禁令到海关扣押的完整工具箱

欧盟商标权利人的救济手段由《欧盟商标条例》、《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欧盟海关条例》(608/2013)与各成员国程序法共同提供,呈现「民事禁令+边境拦截+平台治理」三位一体格局。

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EUTM权利人可在任一成员国指定EUTM法院申请临时措施,获准后禁令效力覆盖整个欧盟(依据《布鲁塞尔条例(重订)》关于EUTM管辖的规定)。法院审查通常聚焦两点:①实体胜诉可能性(fumus boni juris)②紧迫性与不可弥补损害(或再次侵权风险)。Lacoste诉SHEIN案即典型:法院基于「再次侵权风险」在实体判决前下达全欧盟禁令,并同步裁定临时赔偿。违反禁令将面临罚款、扣押财产甚至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计算

依据2004/48/EC第13条,法院判赔应与实际损害相适应,可采三种路径: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含利润损失、商誉损害);②侵权人的不当获利;③一次性合理许可费(假设双方合法许可时应支付的费用),并可将侵权情节作为加重因素。部分成员国(如法国)还允许惩罚性赔偿。诉讼期间可先行裁定临时款项(Lacoste案为11万欧元)保障权利人现金流。

利润返还与销毁

权利人可主张利润返还(account of profits,要求侵权人交出侵权获利账目)与销毁侵权商品及生产工具(销毁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并可申请公布判决以恢复商誉、震慑侵权。

海关扣押(欧盟海关条例608/2013)

权利人在任一成员国海关申请「申请采取行动」(AFA)后,海关可对疑似侵权货物中止放行或扣押:一般商品10个工作日内(易腐品3个工作日)须由权利人提起实体程序或双方达成销毁合意,否则放行。该机制对跨境电商意义重大——货物在边境即被拦截,无需逐单起诉;中国海关同步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双向拦截。

平台投诉(IP政策通道)

主流平台均设有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亚马逊Brand Registry + Report Infringement速卖通IPP(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SHEIN IP Policy、eBay VeRO等。投诉须提交权利证明与侵权链接,平台通常会在数个工作日内下架,屡次侵权的账号将被冻结资金、封禁店铺。

依据:《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第13条;《欧盟海关条例》(608/2013);《布鲁塞尔条例(重订)》;亚马逊/速卖通/SHEIN平台IP政策

高发场景跨境电商侵权高发场景清单:五类动作最容易踩雷

结合判例与平台投诉实务,中国跨境电商在欧盟市场的侵权高发场景集中在以下五类:

  • listing关键词侵权:标题、五点、搜索词中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如「for Crocs」「HIKVISION 兼容」)或在品牌词旁堆砌近似词。欧盟法院对「指示性使用」容忍度低,一旦超出「必要且诚实的描述」,即构成第9条「在广告中使用」;
  • 图片侵权:主图、场景图、模特图直接盗用品牌方拍摄图或含他人Logo、外观设计;平台图片比对技术(如亚马逊、速卖通)会自动抓取下架;
  • 跟卖与跟单:在亚马逊等平台跟卖他人品牌listing、冒用品牌备案资质发货,或仿冒他人包装、吊牌、防伪标,是平台投诉与海关扣押的重点对象;
  • 仿冒包装与外观:近似Logo、近似配色、近似版式构成的「整体近似」包装,即使商品本身不同,也可能构成(b)项混淆侵权或(c)项淡化;
  • 平行进口边界:从境外(中国、美国等)采购「正品」转售欧盟、重新包装/改贴标签后销售、从EEA内低价市场串货并改动商品状态——HIKVISI案与药品重新包装案分别划定了这两条红线。

⚠️ 另有三类「非典型」场景常被忽视:展会海报(苏州光伏案)、独立站域名与站内文案(面向欧盟消费者的网站即落入欧盟地域要件)、社交媒体广告投放(欧盟境内推送即构成「贸易过程中使用」)。

依据:海牙法院HIKVISI案判决;巴黎司法法院Lacoste案裁定;亚马逊/速卖通/SHEIN平台投诉政策

合规避坑出海合规避坑指南:注册前、运营中、平台端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注册前检索与品牌差异化

  • 注册前必检:用EUIPO官方系统eSearch Plus与TMview做在先权利排查,覆盖文字、图形、近似组合,重点排查目标类别的在先EUTM与成员国商标;检索教程见欧盟商标查询专页;
  • 品牌差异化设计:避免「通用词+行业词」(如SUNOVASOLAR式「字母+SOLAR」)、避免蹭知名品牌词根(如Pret A Diner式命名),优先独创性臆造词,注册成功率与抗侵权能力双高;
  • 多类别+马德里联动:核心类别与相邻类别一并注册,重要市场可叠加马德里指定国,防止他人在相邻类别抢注(成本测算见商标购买转让费用专页)。

第二道防线:listing与运营合规

  • listing关键词只描述自己商品的真实属性,不引用他人商标(「兼容/适用」表述务必限缩且诚实);
  • 图片、包装、A+页面全部使用自有原创素材,不出现他人Logo、外观与版式;
  • 保存完整使用证据链(销售链接、发票、报关单、包装照片),既应对5年使用审查,也应对侵权举证;
  • 跨境采购转售务必取得书面授权链(商标权人→经销商→你),并核对是否限定销售区域,避免HIKVISI式「正品翻车」。

第三道防线:欧盟DSA平台义务与数字合规

欧盟《数字服务法》(DSA,Regulation (EU) 2022/2065)自2024年2月起全面适用,对平台提出「通知-行动」(notice-and-action)机制、可信举报人、卖家可追溯性(第30条:平台须核验并展示卖家身份信息)等义务。对卖家的直接后果:①平台接到权利通知后须迅速下架,卖家账户信息将向执法与权利人披露,匿名化运营空间被压缩;②平台对「屡次侵权者」须采取暂停服务措施,一店侵权可能牵连关联账户;③被误伤时也可援引DSA要求平台说明理由并提供救济渠道。

合规总原则:「注册先行、检索前置、诚实描述、证据留痕、授权成链」——这五件事做到位,90%的欧盟商标侵权风险可以前置化解。
依据:《欧盟数字服务法》(2022/2065)第16、23、30条;EUIPO eSearch Plus与TMview官方说明;《欧盟商标条例》使用义务条款

应对策略中国企业应对策略:被诉、维权、预防三套打法

被诉应对:评估→和解→应诉

1
快速评估:48小时内核对投诉/禁令依据——对方商标是否有效、是否真实使用(未使用商标可反诉撤销)、标识是否构成混淆、是否存在权利用尽或先用权抗辩;同时立即停止被指控行为、全面下架,防止禁令升级;
2
和解止损:多数跨境纠纷以和解结案(停止侵权+合理赔偿+库存处理),和解协议务必写明免责范围、销售渠道与未来授权
3
积极应诉:若权利基础存疑(如对方商标被撤销、我方有授权链),应委托欧盟执业律师应诉,可提撤销反诉、不侵权抗辩、先用权抗辩,并申请撤销或限制临时禁令。

主动维权:平台投诉→海关备案→诉讼

  • 平台投诉:在亚马逊Brand Registry、速卖通IPP、SHEIN IP Policy提交权利证明+侵权链接,快速下架+冻结对方资金;
  • 海关备案:同时在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欧盟海关AFA申请双线布局,拦截进出境侵权货物;
  • 诉讼与行政程序:在EUTM法院提起全欧盟范围侵权诉讼,对恶意抢注者向EUIPO申请宣告无效/撤销;涉案金额不大的纠纷可优先走平台+海关组合拳,成本远低于跨国诉讼。

预防体系:把维权成本变成品牌资产

注册矩阵:核心品牌EUTM+目标国商标+马德里指定,重要品类全类别占位;②监测机制:定期用eSearch Plus与平台工具监测近似申请与跟卖行为,异议期3个月内响应;③内部制度:建立商标使用台账、授权台账、维权台账,新品上市前强制过「检索关」;④保险与预案:可投保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并准备跨境律师资源库,做到「平时不花钱、出事有预案」。

依据:苏州中院光伏案裁判规则;商务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平台指引;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系统说明

总结表六大判例启示总结表

判例争议焦点裁判要点对中国企业启示
Lacoste诉SHEIN(巴黎司法法院,2026)近似鳄鱼图形是否侵权全欧盟临时禁令+11万欧元临时赔偿+公布裁定近似图形也高危;下架不等于免责;禁令可快速落地
Saint-Germain(欧盟法院C-622/18,2020)商标被撤销后还能否索赔撤销前侵权仍可主张赔偿抢注「僵尸商标」也要谨慎;使用证据决定命运
Pret A Manger(欧盟普通法院T-2/16,2016)「Pret A Diner」近似性外语要素进入比对,异议成立蹭品牌命名必被拦;注册前检索不可省
荷兰HIKVISI案(海牙法院2020/上诉法院2022)境外正品平行进口+平台责任未经同意平行进口=侵权;平台自身=直接侵权人正品也侵权;授权链要书面化;平台协议不兜底
苏州中院光伏案(2025终审)波兰展会使用近似标识适用欧盟法认定权利、中国法认定责任;判赔5万元展会即侵权场景;中国法院可依欧盟法裁判海外行为
BMW诉Deenik/药企重包装系列案(1999/1996)权利用尽与商标功能边界诚实使用可豁免;改变商品状况触发例外「兼容品」话术须诚实;重新包装/改标有红线

六案贯穿一条主线:欧盟对商标的保护以「来源识别功能」为中心,地域上只认EEA、行为上覆盖所有贸易环节、救济上穷尽民事+行政+边境手段。中国卖家必须在「注册-使用-销售-维权」全链条建立合规意识。

误区澄清五个常见认知误区

  • 误区一:「在欧盟境外卖就不算侵权」:错。面向欧盟消费者的销售行为(欧盟配送、欧盟语言页面、欧元结算)即落入欧盟地域要件,货物从中国发出不影响侵权认定(HIKVISI案货物即由中国发往荷兰);
  • 误区二:「没注册就不侵权」:错。侵权与否取决于他人的在先权利,而非自己是否注册;使用他人已注册EUTM的近似标识本身就是侵权,未注册只是让自己丧失维权资格;
  • 误区三:「平台下架就没事」:错。下架只能止损,不能免责——权利人仍可起诉索赔(Lacoste案中商品已下架,法院仍以「再次侵权风险」下达禁令并判临时赔偿),海关扣押、账户资金冻结仍会继续;
  • 误区四:「卖正品平行进口永远合法」:错。欧盟只承认EEA内权利用尽,从境外未经同意进口正品即侵权;重新包装、改贴标签更会触发权利用尽例外;
  • 误区五:「只有大品牌才会被起诉」:错。中小企业的商标同样受《欧盟商标条例》保护,苏州光伏案、HIKVISI案的原被告都是中国中小企业;被侵权时中小企业同样可以低成本维权。

❓ 欧盟商标侵权常见问题(FAQ)

Q1:欧盟商标侵权赔偿怎么算?

依据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第13条,法院可判令侵权人支付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一次性合理许可费,并视情节加重;诉讼中还可先行裁定临时赔偿(如Lacoste案11万欧元)。实践中判赔额取决于侵权规模、恶意程度与权利人损失举证。

Q2:被平台下架或账户冻结怎么办?

先向平台索要投诉详情(投诉人、权利依据、链接),核对是否误伤:误伤则提交不侵权声明与证据申诉;确属侵权则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并评估和解止损。涉及资金冻结应尽快委托欧盟执业律师,切勿转移库存或隐瞒,否则面临禁令升级。

Q3:平行进口算侵权吗?

EEA内首次投放市场的正品转售一般不侵权(权利用尽);从欧盟境外未经权利人同意平行进口则构成侵权(荷兰HIKVISI案);对进口商品重新包装、更换标签、改变商品状况的,构成权利人反对继续商业化的正当理由。

Q4:怎么投诉别人侵犯我的欧盟商标?

四步走:①平台投诉(亚马逊Brand Registry、速卖通IPP、SHEIN IP Policy);②欧盟海关AFA申请+中国海关备案,边境拦截;③在EUTM法院提起全欧盟诉讼;④对恶意抢注向EUIPO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

Q5:没注册欧盟商标是不是就不算侵权?

错。使用他人已注册EUTM的相同或近似标识即构成侵权,与自身是否注册无关;未注册只意味着自己丧失维权资格。欧盟境内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依成员国法获得有限保护,但远不如注册稳妥。

Q6:在欧盟境外卖仿品就不算侵权吗?

错。只要销售行为面向欧盟消费者(欧盟配送、欧盟语言页面、欧元结算等),即使货物从中国发出也可能被认定在欧盟境内贸易活动中使用(HIKVISI案);此外海关条例608/2013允许权利人申请在边境扣押进出口侵权货物。

Q7:收到欧盟临时禁令怎么办?

临时禁令有强制执行力,违反将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应立即停止被禁止行为并全面下架,委托欧盟律师评估禁令依据(商标有效性、混淆可能性、权利用尽),可申请撤销或限制禁令范围,并结合实体诉讼前景决定和解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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